中國首部生態環境法典問世 確立污染防治新格局
2026-03-20
日前,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》,這是我國第二部以「法典」命名的法律,標誌著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邁入新里程碑,也為健全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揭開新篇章。
作為法典的核心內容,污染防治編以近半篇幅、共計36章526條的規模,對現行大氣、水、土壤、固廢、噪聲、輻射等多部污染防治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,進行了全面的系統整合與優化。其規定主要展現出以下幾大革新亮點:
首先,法典打破了過去按環境要素立法的壁壘,調整了規制模式。在強調污染防治整體性與體系性的基礎上,法典特別將規制重心從單一的固定污染源,擴展至移動污染源。例如,首次將鐵路機車納入監管,並針對重型貨車新增重點用車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,將監管對象從單一車輛延伸至整體單位,以促進車輛更新換代。水污染防治方面亦加強對船舶等水上移動源及危害性貨物的監管,這將有助於提升跨介質、跨區域污染的防治效果。
其次,法典確立了以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為核心,整合各類規制手段。透過「提取公因式」的立法技術,將排污許可提煉為通用於所有污染防治領域的共通性制度,並有效銜接整合了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、排放標準及生態環境監測等相關制度。此舉不僅減輕了企業的守法負擔,也大幅提升了行政部門的監管效率。
第三,法典落實了「全過程監督管理」,統合了各個規制環節。一方面延伸監管鏈條,加強對風險管控等前端環節的規制,如將生產銷售篡改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的裝置等行為明確納入監管,並專章規定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制度,以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體系。另一方面提升監管體系的融貫性,推動各環節有效銜接。例如,在水污染防治中強化入河排污口設置與排查,並明確依「河海聯動」原則推進污染防治;在土壤監測中增加地下水內容,強化水土協同治理。透過體系整合,法典有效化解了不同法規間的矛盾與重複,確保規制環節的統一與銜接。
最後,法典向新型污染風險審慎擴容,填補了立法空白。因應社會與科技高速發展下日益凸顯的電磁輻射、光污染及新污染物等新型風險,污染防治編以專章形式進行了體系化建構。法典不僅明確了電磁輻射與光污染的定義、監管部門及分區管控制度,並規定了相關設施的污染防治義務。這一擴容標誌著我國污染防治工作,正從過去針對「霧霾」「黑臭」等感官指標的治理,邁向應對具有長期性、隱蔽性危害的新污染物治理新階段。